排污單位已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如何開展驗收?驗收是否有時限要求?若未進行聯網會受到什么處罰?今天小編匯總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聯網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中明確要求進行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排污單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 ”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74號)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傳輸率應保持在90%以上。
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如何驗收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結合法律規定,企業是組織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的主體,因此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應由排污單位自主驗收。
排污單位可參考《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相關開展自主驗收。同時為了保證重點排污單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技術規定(試行)》等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定期比對監測,且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驗收時限
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有多久?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其中規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是否屬于污染防治設施?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于對污染物排放單位安裝自動監控設備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5]413號),其中提到: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自動監測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屬于環境保護設施的復函(環函〔2003〕10號),其中明確提到:為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屬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進行聯網會受到處罰嗎?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若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未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一百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排污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應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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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